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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显增 较大影响案件增多

两年来,河北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8件,审结2044件。2、范锦才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俏夕阳》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本案入选由燕赵都市报与省高院联合举办的2014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两年来,河北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8件,审结2044件。

4月26日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值此之际,23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3年-2014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以及期间我省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记者获悉,两年来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8件,审结2044件。

知产民事案件由省法院和各中院集中管辖

据悉,目前,我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仍由省法院和各中级法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不享有管辖权。其中,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反垄断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等民事案件集中在石家庄中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省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不含)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相关中级法院管辖。

知产民事案件每年稳定在1200件内

陈振杰介绍说,两年来,我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838件,审结2044件。其中,审结专利案件585件、商标权案件579件、著作权案件438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4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37件。审结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6件。

此外,陈振杰还表示,两年来,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呈现出以下几点,一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但相比前些年增长明显。“举例来说,2003年全省法院仅受理237件,2008年受理527件。近两年,基本稳定在1200件内。”二是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增多。“《俏夕阳》著作权纠纷案以及零点乐队成员与周晓鸥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纠纷案入选2014年度‘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相关案例:

1、张旭龙与杨健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入选由燕赵都市报与省高院联合举办的2013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2002年1月,张旭龙设计了“盘子·女人·坊PWSPHOTO盘子图形”(以下简称“盘子女人坊”)商标标识,但未进行商标注册。张旭龙将该商标标识先后在有关摄影企业及广告宣传中广泛使用。2003年3月,张旭龙授权曾子玲使用此商标标识。2005年6月,曾子玲的父亲曾乐安将“盘子女人坊”注册为商标。曾乐安获得商标注册后,授权杨健使用该商标,杨健以此商标与全国多家公司签订加盟合同,该品牌在杨健手中逐渐做大做强。2008年4月,张旭龙对曾乐安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申请。2010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曾乐安“采取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由,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权,但之后杨健等仍继续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张旭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健等停止侵权,并提出数百万元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旭龙享有“盘子女人坊”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具有排他的独占性,其商标权应依法得到保护。杨健等抢注并使用该商标,侵害了张旭龙的商标权。故判决杨健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旭龙自愿将诉争商标标识及法律允许转让的其他一切相关权利独家转让给杨健或其指定的公司所有,杨健等给付张旭龙一定数额的补偿。

2、范锦才与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等《俏夕阳》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本案入选由燕赵都市报与省高院联合举办的2014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范锦才早年开始致力于皮影舞蹈《俏夕阳》的创作,经多年创作完善,皮影舞蹈《俏夕阳》在2006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演出中获得成功。获得成功后,唐山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在未取得创作人范锦才同意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到全国各地进行商业性演出。范锦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锦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舞蹈作品《俏夕阳》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王金霞作为演出组织者及表演者之一,未经著作权人范锦才许可,也未支付报酬,多次进行商演,侵害了范锦才对《俏夕阳》舞蹈作品的著作权。故判决唐山市老干部活动中心和王金霞停止侵权,并赔偿范锦才相关损失。

3、零点乐队成员李瑛等与周晓鸥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纠纷案(本案入选由燕赵都市报与省高院联合举办的2014年推动河北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音乐作品《爱不爱我》、《粉墨人生》、《向快乐出发》、《相信自己》系由零点乐队成员李瑛、李小俊、朝洛蒙、王笑冬(以下简称李瑛等四人)及周晓鸥共同创作,属合作作品。2009年2月28日,李小俊经核准将“爱不爱我”、“零点乐队”文字注册为商标。周晓鸥于1994年3月加入零点乐队,2008年2月25日发布声明退出零点乐队。2011年8月5日周晓鸥与枫华润诚公司签订《演出合同》,约定邀请周晓鸥与乐队参加邯郸市的演出。后周晓鸥在夜宴公司经营的KTV场所现场演唱了《爱不爱我》等歌曲。在此次商业演出之前,夜宴公司通过网站、现场视频以及印制海报、门票等形式进行了广告宣传活动,在广告宣传中,用文字标明“零点”或“零点乐队”。李瑛等四人认为,周晓鸥和夜宴公司乱用、冒用“零点乐队”商标进行宣传,并现场演唱《爱不爱我》等歌曲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等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周晓鸥等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音乐作品为零点乐队成员李瑛等四人及周晓鸥共同创作完成,系合作作品。其成员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周晓鸥作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有权以演唱方式使用上述作品,但其应当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李瑛等四人。夜宴公司进行宣传使用的“零点”或“零点乐队”字样与李小俊“零点乐队”注册商标近似,且与该注册商标的服务项目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所观看的现场演出与上述注册商标发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周晓鸥从零点乐队退出后,已不具有使用“零点乐队”名称的主体身份,已丧失对“零点乐队”商标主张在先民事权益的主体资格,故其按照演出合同指定或许可夜宴公司使用上述侵权图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周晓鸥及夜宴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李小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周晓鸥和夜宴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权利的行为,删除网站有关涉案使用“零点乐队”等字样的相关内容,并向李瑛等四人赔礼道歉,支付60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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